
简介:第一百零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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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章节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 全文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五章药品管理
-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第八章药品监督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
- 第十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 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