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配伍禁忌 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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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章节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全文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药品管理
-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章药品监督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 第十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