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九条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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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章节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全文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一章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章药品管理
-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八章药品监督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 第十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