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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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章节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全文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五章药品管理
-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八章药品监督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 第十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