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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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章节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 全文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第一章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第五章药品管理
-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第八章药品监督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
- 第十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版 最新章节